〈MLB〉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(下)

作者: 
賴意文
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

各球隊收到名單之後,如果有自己想要的球員,則可以從原球隊提出申請的第二天東岸時間下午1點開始,於2個工作天之內,向主席辦公室要求接收其合約(claim),這項要求事後不可撤銷。兩個工作天的期限結束後,主席辦公室會彙整所有的要求,決定哪一支球隊取得這名球員。如果沒有球隊提出要求的話,就完成waiver的程序,原球隊就可以直接進行預定的合約處分動作。

決定哪一支球隊有權得到球員合約的原則是戰績,戰績差的球隊有優先權。11月11日到球季開始後的前30天之間,依據的是上一個球季的戰績。球季開始後的第31天到7月31日之間則依據當天的戰績決定。而8月1日到11月10日之間,除了依據當天的戰績之外,與原球隊同聯盟的球隊具有優先權。

主席辦公室決定哪一支球隊有權得到該球員後,會通知原球隊。如果是可撤銷的waiver,也就是Major League Waiver,那麼原球隊可以設法和得標球隊在48小時之內協商一筆交易,或者以2萬美金為代價交易球員,如果原球隊不滿意,也可以在48小時之內選擇撤銷。但如果是無法撤銷的waiver,事後就不能反悔。

經由waiver程序取得球員的球隊,必須支付waiver費用給原球隊,這個費用由兩隊協商,一般都是支付規定的最低價2萬美金。如果該球員是在最近一次規則五選秀中被選的球員,waiver費用是2萬5千美金,而如果是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,要無條件釋出的球員,waiver費用則是1元美金。

在waiver過程中被其他球隊選走的球員,由於沒有完成waiver程序,取得棄權許可,沒有clear waiver,所以原本在40人名單中的球員,在新球隊依然在40人名單中,原本在25人名單中的球員,在新球隊一樣在25人名單中。

球員本身也有權拒絕這些異動。首先,通過Outright Waiver的球員,如果這是他職業生涯第二次被outright,或者他已經擁有3年以上大聯盟年資,他有權拒絕被下放到小聯盟,一旦拒絕,則這名球員就成為自由球員。或者他可以選擇同意下放,而在球季結束後到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。去年曹錦輝就被道奇outright,但曹拒絕前往小聯盟成為自由球員。

其次,在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上被選走的球員,有5天的時間可以考慮,他可以拒絕加入新球隊,選擇成為自由球員,不過如此一來他就領不到原本合約中剩下的薪水。他也可以選擇加入新球隊,由新球隊支付剩下的合約。如果沒有球隊選他,他可以立即成為自由球員,與任何一支球隊簽下基本約,原球隊仍須支付原本合約的薪水或與新合約之間的差額,與台灣職棒的讓渡制度完全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