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MLB〉縝密考量 自由球員資格設6年 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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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 
賴意文
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

根據美國職棒大聯盟勞資協議規定,大聯盟年資累積滿6年的球員,可以取得自由球員資格。或許會有人好奇,為什麼不是9年、10年?6年這個數字是怎麼決定的呢?

6年這個數字是出於自由球員制度建立當時大聯盟球員工會執行理事、2012年11月27日過世的Marvin Miller的構想。Miller是個經濟學者,他在俄亥俄州的邁阿密大學與紐約大學就讀時都主修經濟,在來到大聯盟球員工會前,曾經在許多工會中工作,最重要的資歷是擔任過美國鋼鐵工人工會的首席經濟學家,也是主要的談判專家之一。

當Miller有機會交涉新的大聯盟勞資協議,也有談判籌碼時,他從學習到的理論、進行過的研究以及自己過去從業的經驗得知,就算站在球員的角度來看,讓每個球員都成為自由球員並不是好事,過多的自由球員反而會拖垮整個薪資結構,底層的球員可能因此反而只能領更低的薪資。

相對地,財務狀況健康的雇主比破產的雇主更能支付優渥的薪水。他也知道,如果只讓最佳的少部份球員成為自由球員,加上球員已經取得的薪資仲裁權利,反而能夠帶動整體球員薪資的提升。

因此Miller開始研究,大聯盟球員的平均生涯長度是多少,每增加1年的年資會剩下多少球員能達成等資料,試圖找出什麼數字才是合理的?他知道資方會提出類似10年這樣的數字,而這個年限太長了,在他的研究裡面發現,在取得3年年資過後,能取得4年、5年、6年年資的球員則大幅減少,只有少部分最出色的球員能拿到6年年資,而這些能拿到6年年資的球員,也有很大的機會打到10年以上。

於是Miller發現了「6年」這個魔術數字,認為這是最適合用來當作是否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界線。他先取得球員的認同,再透過他的交涉手段,在談判桌上擊敗了當時主導資方談判的大聯盟主席Bowie Kuhn,讓資方願意接受這個數字,簽下劃時代的勞資協議,最終大聯盟在1976年設立了自由球員制度,其中6年年資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規定一直沿用至今。

當然,這個制度之所以能夠按照Miller的規劃走,原因不僅是他本人的談判技巧,更重要的是事前的工作,包括他接掌工會之後對球員成功的教育,以及先前許多為了改變球員處境而努力的眾多前輩球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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